4 月 22 2005
pirate
3 月 8 2005
交通警察抓盜版?!
從高中時代的同學寄來的 E-mail 中得到的消息, 內容是這樣的 :
持有盜版 CD 的人一定要看 持有盜版 CD 的人一定要看 大家牢記這些法律常識,有備無患。 盜版的,還是少帶一點。
如果您有開車 , 就請您看一看吧 !!
總之就是說 ….. 遇到臨檢
咬住自己是從夜市買盜版 CD 就對了啦不要說是朋友的,借的,也不要說自己燒的 C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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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到下面的一封信 , 請大家告訴大家 !
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 … 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,已開始會「請車輛駕駛配合打開音響換片箱」或「隨身攜帶的 CD 」!
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 : 主要用意在檢查是否有「盜版光碟」與「盜版 CD 」!
舉凡音樂、軟體、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!
景氣低靡、時機壞壞,上路還是小心為妙 …
IGS 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;
告訴大家幾個觀念
1. 警察如果沒有收索票 , 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
這點還是對的!但是「搜索票」,不是「收索票」。
2. 如果你買盜版 cd 是那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,鐵死無疑,依著作權法 93 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
錯!!妳會活得好好的! 著作權法及我國其他法律根本沒有處罰盜版的「購買」人 ,
當警方問妳光碟從哪來的?
首先:妳可以說:你管我!(警方無權詢問這個問題)
如果他說他有合理犯罪的懷疑時
妳 一定要說是在夜市買的 !
第一:自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,頂多東西被當違禁品沒收(且可否沒收還有問題!)
第二:夜市是流動的,妳也不用舉證確定的購買來源。但是,要注意,當有人問妳買這塊光碟幹嘛用的?
1. 一定要回答是要「在家裡」「供自己使用」的 。2. 千萬別說是要賣或要租給別人的 (違反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罪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)
3. 千萬別說是要借給別人的 (違反第 93 條第 3 款、第 87 條第 2 款散布或意圖散布非法重製物罪,處 2 年以下徒刑)
4. 也別說是公司或營業要用的 ( 違反第 93 條第 3 款、第 87 條第 5 款明知為非法電腦重製物而作為直接營利使用罪,處 2 年以下徒刑)
5. 也不能說是要在社團或學校等公開場合 ? ( 違反第 92 調非法公開播送、上映、演出、展示罪,處 3 年以下徒刑)
雖然說每年都在抓 ( 每年都叫反盜版年? :p ) , 不過警政單位這樣做, 感覺好像怪怪的.
又是另外一種 “只敢拍蒼蠅, 不敢打老虎” 嗎?
12 月 2 2007
轉載?
還是很多人轉載網路文章不看授權的?
我剛剛又看到一個。
阿銘的記事本 (rel=”nofollow”)
仔細一看,裡面的文字跟之前 這篇 一模一樣。
以前大家只有 BBS 可以用的時候,這種情況僅偶爾會發生。
自從網路上 Blog 愈來愈多後,這種情況似乎也履見不鮮了?
難道現有的書籤網站不好用嗎?
By Joe Horn • About My Sites 1 • Tags: pirate